在法律范畴内,父母并未履行实际的
抚养责任,并不构成他们逃避
赡养义务的借口。
首先,父母对于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同样地,子女也需对父母承担相应的
赡养和扶助职责。
当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如出现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上出现严重困苦之际,则作为无劳动能力者或生活条件严峻的父母有权向子女索取
赡养费。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联并不因为
双方离婚而消逝。
即便
离婚之后,子女不论从父方还是母方获得直接
抚养权,他们仍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下三种状况被视为赡养义务得以免除的例外情况:
第一,未婚或是
离异状态的成年子女如果缺乏经济收益、劳动力丧失或者在独立生活方面面临极大困难;
第二,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成年子女自身无任何经济收入,他们所在家庭的总收入尚且不足以支撑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准;
第三,父母对子女实施了性质十分恶劣的
犯罪行为,例如涉及杀害子女、虐待手段极其残忍、遗弃子女、甚至强暴女儿等不可逆转的侵害行为。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如父亲并未对子女进行实际抚养,而上诉三种状况并不适用于子女本身的话,仍然需要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