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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关于拆迁过程中对经营性质相关的补偿问题,其核定依据主要包括被评估房屋征收前的经营者的效益状况、搬迁所需要花费的资源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
具体而言,这种补偿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首先是对其使用权所涉地区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该价格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次是从新角度衡量厂房重置成本的书本成新价,也可以理解为在当前状态下新建该厂房所需的投资额;
再者是关于厂房现有状态的估值,主要针对包含拆除过程中厂房的折旧率在内的厂房重置成新的综合考量;
最后,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设施,也会考虑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征地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获得批准的那一天开始,在三个月之内全额支付。
这里着重关注两类补偿:
一是土地补偿费,它代表着因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土地原始拥有者在投入于土地上的资金以及盈利受到了损失,因此理应得到补偿,且补偿的具体对象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或实体;
二是安置补助费
在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国家建设之后,为满足主要依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获取收入并以此维持生活的农业人口在失去土地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境,有权向提供用于改善生存条件的费用补贴,这就是所谓的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则特指征用土地范围内,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农作物的损失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对于土地上各类建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以及恢复费用,再加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用等,都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范畴。
此外,还包括除上述补充款项之外的其他补偿款项,例如由于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带来的其他损失,进而需支付的例如水利设施修复、施工人员误工、迁移费用、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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