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财产予以依法冻结涉及到三大类别:
首先,被执行为人所控制的动产及所有物件,同时还包括以其名义进行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所有权权益;
其次,被执行人尚未进行登记的房屋建筑及其土地使用权项目,基于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来明确权属归属;
最后,第三者实际占有或已登记于其名下的其他动产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有书面申明表示这些财产归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便有权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概括而言,任何属于或者附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物,无论是不动产,如房地产还是各种金融资产,如存款、债务、股票、基金等都涵盖在内,然而仍存在部分例外情况无法进行冻结,比如生活必需用品、辅助性工具、医疗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特意规定的其他不准许进行冻结的财产物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