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留置并非税收
担保形式之一,而其具体表现形式则主要有
保证、
抵押以及
质押三种,并不包含留置这一项内容。
我们所说的“纳税担保”,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自然人、
法人以及经济组织,在得到税务部门的许可或是经过他们确认之后,通过采用保证、抵押以及质押等方式,来确保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及
滞纳金得以正常支付。《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
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
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
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