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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2024-03-30 14:40:13 已帮助18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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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卖房者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际,如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以致于合同发生效力的丧失或被撤回、解除,那么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房方提出对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不少于一倍的赔偿要求:
首先是故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实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然后是故意隐藏房屋已经被抵押的真相;
再者是故意掩盖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他人或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而设定的房屋。
此外,对于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指定期限则遵循约定处理原则;
反之,如果合同中未做具体划定或者储存在模糊地带,则遵循如下的基本处理规则进行解决:
(一)当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百分比在3%以内(包括3%)时,将按照合同预定的价格予以实际结算,若是此时买受人试图解除合同,则不应获得支持;
但是,(二)若是实际面积和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百分比超出了3%,这时买受人若想解除合同、同时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在买受人同意续签租赁合同时,若是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末在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内,按照原本的合同价格补齐差价;
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内的房价款由卖房方负担,同时所有权将归买受人所有;
然而若房屋实际面积不及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内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交还给卖房方,而误差比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需要由卖房方双倍偿还给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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