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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信用卡诈骗罪该怎么量刑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在尚处于哺乳期间的情况下,实际上并不会对其最终被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不过,具体量刑刻度仍然是需要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那么将依法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惩罚。
请注意,这仅仅是针对常规情况举例说明,若在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形,应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节。
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量刑一般原则的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其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严格遵守本法规定来决定相应的刑罚,不能任意超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制了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等。
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使用伪造或者虚构的信用卡,或者借助虚假身份证明领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3)冒充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上述恶意透支的定义是指持卡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当视为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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