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撤销缓刑后是否需将其与remainder罪状交错适用,我们应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若判决宣告之后,被判罪犯的
刑罚尚未全部执行完毕之前,若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时已涉及到新的
犯罪行为且未得到审判,此时应再次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明确的判决,根据
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结合前一次判决的刑罚及新罪的
处罚结果,来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并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进行扣除,以得出应继续执行的实际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为止的这段期间内,如果又发现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另有罪行未曾得到判决,同样应该对此类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
将前后两次判决中针对同一罪犯所判决的刑罚,依据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对于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纳入到新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中予以计算。
对于那些被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若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出现新罪行或发现之前判决宣告时有其他
罪名未曾得到判决的情况,应立即撤销缓刑,对新犯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裁决,并结合前罪与新罪所判定的刑罚,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适用,从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