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终止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注册商标在其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后未进行续展注册而被注销时,此时商标权便因此而终止;
其次,由于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所引发的商标权终止也应予以考虑;
再次,如果因为注册商标产生争议,并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认定注册不合法,则原有的商标权会自动终止;
第四种情况是当商标注册人逝世或公司破产清算等原因出现,无法继续持有该注册商标时,商标权利也将走向结束之路;
最后是基于商标注册不当,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撤决定,均能使原有的商标权归于终结。《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