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而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该案件的法定管辖地应为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侵权商品的存储或被查封扣押场所,以及被告人所在地之法定司法管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