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的第六个月,均为
男方提出离婚的禁止期限。
此法律规定可以细化为以下三方面的具体情况:
首先,在女方处于孕期阶段时,假设原审法院在做出判决之时尚未察觉女方已经怀孕的事实,然而在女方自行发觉并提起上诉之后,则需要撤销原有的判决结果,将男方的
离婚请求予以驳回。
其次,对于女方而言,在分娩后的头一年间,均受到这一特定条件的限制。
这里所说的分娩,专指胎儿从母体内脱离成为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个体这一阶段及其相关过程。
因此,只需证明女方确实经历了分娩的过程,无论新生儿是成功降生还是不幸夭折,抑或是分娩后便无法存活,都必须遵守这一年的时间限制。
最后,若女方选择进行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等方式中断怀孕,则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同样需要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即男方在此期间不能
提出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