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必须由受害者自身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提出起诉时,务必提交以刑事为主题的自诉状;
若同时也希望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则须额外提交以刑事附带民事为主题的自诉状给人民法院。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要求自诉人审慎地准备好以下材料:
首先,需要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诉状,另外根据被告人数的多少准备适当数量(需逐一进行签字)的副本;
其次,需要提交自诉人的身份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或者港澳同胞的回乡证件等以便确认身份信息;
再次,如遇自诉人为受伤的受害者,则需要提供与其所遭受侵害有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对于涉及到立案侦查的第三类案件,还须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追究被告相应刑事责任的证明资料,与此同时,还需要展示本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犯后的详细证据资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