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准则中并未将
离婚视为主张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的强制性前提条件,相反,我们应明确认识到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和教育方面的相关责任属于法定职责,并且这种责任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可被免除。
关于
分居期间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1.如家长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那么他们所需要支付的
抚养费通常可以占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左右。
若需负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用,则所占比例可以适当升高,但最高不应当超出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果家长无法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家庭当年全年总收入或与之相似行业的全年平均收入作为依据,同时参照上文中提到的比例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考虑特殊情况,从而对上述比例进行适当的调高或者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