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当事人若有意向申请将特定船舶进行拍卖,务必首先向负责管辖该船只扣押工作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时必须提交详细明确的关于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文件。
第二条,当海事法院收到针对拍卖船舶事宜的申请之后,理应对其进行详尽且严谨的审查程序,最终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决定,对于准许或者拒绝拍卖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裁定证书。
此种裁定书需经过院长的详细审核与许可方可生效。
如果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一次。
在这期间,原裁定仍保持原样执行而不受任何影响。
第三条,假如因为申请者的错误操作导致船舶拍卖相关环节产生损失,那么这部分的财务责任就应当由申请者全权负责赔偿给相关方。
同样地,如果在提交了有关拍卖船舶的申请之后,申请者又以某种理由要求终止拍卖船舶交易的话,那么这些请求能否获得许可,则需要由海事法院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裁定。
如果许可终止申请,申请者必须承担他们在拍卖船舶筹备阶段中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花销;
如果未得到许可,那么裁定将驳回此类申请。
第四条,船舶拍卖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被申请者来承担。
因此,申请者在提交船舶拍卖申请的时候应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用以垫付拍卖费用。
否则,他们的此类申请将会被禁止接受处理。《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
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