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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

不得缔结近亲婚约所涵盖的对象主要涉及到直接的直属亲属以及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在明确禁止范畴方面,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人群:
1.亲生父母及子女间,或是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亦或是外祖父、外祖母与外孙子孙女之间,这些人之间都必须恪守禁令,避免缔结婚姻关系。
2.对于自己的伯父、叔父、舅舅、姑母、姨母等直系长辈,都应该避免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彰显家族伦理与社会道德。
3.与自我的亲生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等直系晚辈,也需要遵循严禁缔结婚姻的规定。
4.从同一父母双方出生的兄弟姐妹,无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皆在此限。
简言之,即同一父母之子女之间不可缔结婚约。
5.对于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而言,需杜绝叔父(伯伯)与兄长(弟弟)的女儿之间缔结婚约。
6.姑母不得和兄长的儿子缔结婚约;
舅舅则不可和姐姐(妹妹)的女儿缔结婚约;
而姨妈就更加不允许与姐妹的儿子缔结婚约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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