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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印院方的什么病例

当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查阅或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等相关病历信息时,医院应予以积极回应,并以快捷方式提供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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