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素解析。
就本罪涉及的客体对象而言,具体涉及的范围便是交通运输的整体安全性。
所谓的“交通运输”,指代的是一种与特定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紧密关联的运输体系,其中涵盖了铁路、公路、水路及航空四个领域的交通运输方式。
这样的交通运输体系,其特点在于它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富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出现事故,将会波及到无数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并造成巨额的公私财产破坏,因此,从根本性质上来讲,该种行为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问题剖析。
本罪在客观理论层面的表现形式为主观过失下的违规操作,这也是导致
重大事故酿成、人员重伤或以下达死亡、公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可以概括为:
在交通运输实践过程中,由于个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的行为,使得原本应该避免却未能避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人员受创,甚至面临死亡的风险,同时亦有可能给社会公私财产带来广泛性破环。
3.行为主体特征说明。
本罪所覆盖的行为主体,具备一般主体身份。
也就是说,所有年满十六岁并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
犯罪嫌疑人。
4.主观心态剖析。
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而言,主要表现为过失心态,具体包括两种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样的过失是从
行为人自身在执行任务时,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反映出来的。
虽然行为人可能因酗酒驾车、强行超车、
超速驾驶等等这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触犯法律,但他们对于他们的
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理应有所预见却因其疏忽而过低估计,没有充分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或是已经有所警觉,却盲目相信此次事故能够避免,以至于最终还是导致了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