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领域中,关于死刑判决的表述通常被认为是“犯罪性质极为严重、犯罪情节极端严重、犯罪手段异常残忍、罪犯的主观恶意及其恶劣程度无以复加以及对社会的破坏性极大”这样的概括性描述。
因此,单独的一次伤害行为,不论其方式如何——例如用刀将他人割喉致亡——原则上并不足以被认定为具备上述的所有特征和法条所规制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