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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结束后又犯新罪是否适用监视居住

罪犯在缓刑期结束之后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条款时,若满足监视居住的特定适用规定,即可采用监视居住这一措施进行管理。
例如存在患有严重疾病、致使生活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况;
处于孕育状态或正在哺育自己新生婴儿的女性罪犯;
以及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等等因素影响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均可考虑使用监视居住这种方法。
只要监视居住能够符合缓刑的要求,便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缓刑。
对于被判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犯罪分子,若同时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则有资格被宣布缓刑:
首先其年龄应未超过十八岁;
其次应为孕妇或已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士;
最后,鉴于其罪行,应当被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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