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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无力偿还女方要还欠债吗

当涉及到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负债之主张权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裁量原则,究属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
因此,在探讨“丈夫欠债是否需要妻子认同其偿还”这一问题时,首要任务便是明晰该借款的具体用途。
若此借款运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有偿还责任;
如能证明此特定债务仅为丈夫本人之债务,则可据此向债权人拒绝偿付;
然而,若此借款被查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我国相关法律并不保障此类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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