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与
劳务分包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1)在总
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工程分包商仅负责获取其中的若干非核心部分工程;
而劳务分包商则仅运作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发挥其劳动力优势;
(2)面对分包任务,工程分包商会自主运用自身的人力、设备、原材料及管理资源等综合因素来独立完成该项工程作业;
至于劳务分包商而言,其所提供的劳务要素需要与工程承包商所投入的设备和原材料相结合;
(3)承包单位如果计划进行工程分包项目,那么必须事先征得建设方(业主)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
相比之下,劳务分包方面,尽管承包单位同样需要征得建设方的许可,但因劳务性质不同所以无需得到建设方的肯定认可;
(4)对进行分发包程成果的质量监控管理任务,不仅由工程分包商履行,而且工程承包商也应自担相应责任,只是工程承包商对于工程分包商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协调层面,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收益;
然而在劳务分包领域,虽然工程承包商仍需直接管理劳务分包商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源,却无法收取管理费作为收益来源;
(5)工程分包达成协议后,工程分包商须向工程承包商交付工程价款;
反之,劳务分包商则根据工人每日工作的报酬单价以及所有工人工作日数向工程承包商
清算工费;根据《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