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士拥有申请中止探望权之权限者:
1、未成年子女及2、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母亲等;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扶养、教诲、保护义务的各种
法定监护人均可提出申请。
经中止后,如原中止事由发生圆满逆转,则探望权应当予以复归。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益,应对相关行使探望权益的方法与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未成年子女的
探视权利,而另一方负有配合协助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行使探望权益的方式与时间须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若无法达成一致协定,将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如果在探望过程中这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不良影响,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行为;
当原中止事项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力的执行。
对于明知探望权遭到禁止却仍不肯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律令允准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通过适用
羁押、
罚金等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