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司法
赔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紧密的联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赔偿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导致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
财产权利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
法规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
其次,司法赔偿则作为一个特殊类型,专门指向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及看守、监狱管理权等
职务行为时,由于
违法行为导致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均服务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宗旨,只不过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所引起的
侵权行为,后者则主要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