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或浪费其
夫妻共同财产,或是蓄意假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
非法占有他方应有财产者,当面临
离婚分配
共同财产之际,此方有权被认定为应该减少应得份额甚至无权参与分配。
然而,在
离婚程序结束后,若另一方发现存在此类
违法行为,则有权发动人
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审理,并申请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类
诉讼活动中,
诉讼时效为期两年,自受害方意识到自己受害之次日开始计算。
为了避免房产遭到夫妻中的某一方擅自转移,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预防和处置:
首先,可选择将
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位名下,确保双方均对房产拥有决策权;
其次,向人民法院
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适当的
担保,物品价值无需过于高昂;
最后,我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房屋被非法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后必须在十五天之内发起正式的
民事诉讼程序以保持登记效力,否则将会失去效力。
此外,倘若法院未批准
双方离婚的诉求,那么财产保全所需费用将由提出申请的那一方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