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验收时点上有所差异。
交工验收往往先于竣工验收施行;
其次,验收的职责范围存在差异。
所谓交工,其重点在于审核
施工合同的执行状况及评估整个工程的质量水平,同时还需对各个参建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初步评价,而竣工验收的职能则更加复杂,它需要对工程品质、参与建设的相关各方及其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察,并在此基础之上,针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做出综合性、全局性的评价。
根据我国《
建筑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了所有已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均须达到相应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附带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以及已经签证确认的工程保修协议,并且还必须满足国家所规定的其他一系列竣工条件。
只有在建筑工程经过严格且正式的竣工验收程序,确认合格之后才可以允许交付使用;
然而,若未经任何竣工验收或验收结果未能达至合格,那么这个建筑工程就不能被赋予
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