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本身或通过旗下
子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等人士提供贷款援助。
紧接着,根据上述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并未对向股东借出款项的行为予以刻板禁止,但前提条件为相关股东并不身兼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层等职务。
此外,针对私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群体性投资以及个人独立创办的企业组织、及公私合作建立的企业组织除外)处借入款项却长期未予归还的情况,如该批资金在现行税收法则年度结束后依然没有偿还,同时也未被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之中,那么这笔尚未偿还的款项则可视作由企业向私人投资者发出的“分红配额”,按照国家税收
法规中“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与红利收入”的条目进行个人税务的计算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