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书在法律领域享有较高地位,它实际上便是由法院依据
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决定所出具的文件,包含有具体明确的裁决结果以及对于做出此项决议的详尽解释。
一旦判定书依法产生并与涉及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是被法律认可为正当
证据的。
然而,我们应该明白,只有经过严谨查证核实过的证据才能够作为确认真实情况的基础参考资料。
只是,证据并非随意便可构成,最关键的就是其必须具备证明能力,清晰地表明重要的问题所在,并且能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件建立紧密的联系。
一般来说,这些证据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两类:
1、直接证据并不需要借助另外的旁证便能直接证明相关问题,证实事实情况;
2、间接证据则须在与相关其他证据相配合、串连运用时,发挥出其辅助性证据的功用。
若有些证据无法与实际事实直接关联,那么它就丧失了证明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