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生育子女身份的男女双方在签署
离婚协议书时,需明确以下各项具体事项:
首先是详细记录双方各自的基本信息,包括男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以及籍贯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也需详细登记女方的相关信息,包括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籍贯等。
双方需要在得到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达成关于自愿
协商离婚的共识。
除此之外,双方还需就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未生育子女的事实进行约定,同时确保不牵涉到对于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涉及与讨论。
接下来,双方应就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然后对彼此
婚前个人财产做积极确认与承认,以便更好地对
共同财产做出合理且公平的分配。
同时,关于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债权与
债务情况,均要在此过程中加以明确和解决。
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一方有意隐瞒或非法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必须对此明确设定相应责任和惩罚措施。
同样,应该考虑设置援助生活贫困者的条款,以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作为具体的援助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双方应当在协议上签章,注明签订日期,
保证此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