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妻子所贷的款项,丈夫是否有义务进行清偿,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明确,若该笔
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开支,那么便可视作是夫妻以
共有财产进行的消费,故此种情况下,需要夫妇二人各尽各自之责,联手偿还债务。
然而,假设该债务在日常生活需求之外,可以被认定为妻子自身的个人事务,那么在此前提下,丈夫无需承担替妻子偿还的责任。
至于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方面:
对于尚未满两岁的幼儿权益而言,一般情况下会交由他们热爱和深爱着的母亲进行照顾。
倘若孩子已达两周岁以上,但父母双方出现了意见分歧,无法就
抚养问题达成共识,此时通常由我们尊敬的司法机构根据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最高宗旨来作出裁断。
而当孩子年满八周之时,在决定他们的
抚养权之时,必须充分聆听并尊重他们真实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