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保外就医相关条件的肺结核患者来说,他们有权提出申请以获得保外就医的批准。
具体而言,已经被裁定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者,若在改造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予以考虑批准:
(1)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垂危的风险;
(2)原本被判定为无期徒刑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要执行至少七年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须履行原判决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已被减刑的部分,按减刑后的刑期进行计算),若是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却无法治愈的病例;
然而,倘若病情恶化,有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优良者,则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缺,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
(4)年纪较大,多病缠身,已经丧失了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