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实际运营的厂房,其所有者亦可享受相应的
拆迁补偿权益。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各类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额度及标准会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具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对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年度产量会进行确定;
最后,若依照现有制度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还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投入。
在探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我们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民主议决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众多村民的集体意愿需被视为真实有效的,并严禁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自主决定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须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能享受到同等对待,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出现剥夺部分成员或村民获取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现象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所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收益及征地款项分配的总量通常是固定不变的,为了满足大部分村民的利益诉求,唯有减少应分配人数方能实现最大化;
最后,权利、义务相称原则。
当村里的成员在受益于分配利益的同时,也要考量他们对整个团体是否履行了足够的义务。
这样能够
保证每一位成员或村民得到公平、公正的征地款分配。《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