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这种做法是有效的。
夫妇双方通过积极协商并采用
书面形式明确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项财产及其个人或相互拥有的方式,从而使得每一项财务利益都能够得到明确的界定。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
婚前的财产,夫妻间的约定对他们自身都具备显著的约束力。
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夫妻双方所达成的
婚内财产协议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合约,符合法律规定且自愿达成的合约,自签署日起即被视为有效并开始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所涉及到的以下几种条款或许并不完全具备有效性:
(1)财产归属于子女:
在许多夫妇进行财产约定的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的
抚养问题,会倾向于约定一定比例的财产归属于子女们。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已经作出了这样的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控制在父母手中。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过程中的赠与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履行。
因此可以说,没有实际执行的赠与自然就不能产生效果。
事实上,在实践中这类无效的约定案例屡见不鲜,而且基本上都被判定为无效。
(2)所有权属中包括了不动产但未能及时进行
产权变更:
例如,将某位配偶名字下的
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的情况,然后再予以产权变更手续,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视为赠与未完成的情形。
如果将来出现
纠纷,同样难以得到确认和支持。
(3)协议中规定“如果有一方
提出离婚,则另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失去所有财产”。
这个条款常常被列入婚内财产协议中,作为一种意志坚定、专心经营婚姻的承诺,以阻止双方任何一方因疲惫或其他原因萌生
离婚念头。
然而实际上,这类约定经常被视为对
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从而被宣判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