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父母的职业性质,
抚养费用支付通常需要按照固定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具有稳定的收入,或者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是每个月依然有着相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应该毎个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而那些从事农业生产或者收入水平较高的父母,则还可以选择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进行抚养费用的支付。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抚养费用也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方式进行支付。比如,当涉及到涉外、涉华侨以及涉港澳台同胞的
离婚诉讼时,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题,我们往往会采取一次性支付
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最后,若遇到特殊情况,
当事人确实无力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抚养费用,这时候就可以考虑使用实物来替代。这个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在明确了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之后,可以让无经济收入一方或者下落不明一方提供其拥有的相应物品,并且以此折抵为抚养费用,然后将这些资金转交给
抚养子女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