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罚体系中,
骗取贷款罪,意为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汇票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金融产品服务,对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
违法行为。
关于该
罪名的具体构成要素,我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是罪行客体层面,我们需要认识到,骗取贷款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于金融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维护。
其次在行为表现上,本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通过编造
虚假情况、掩盖真实情况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对这些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情节极其恶劣。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被告人行为的附加对象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再次从
犯罪主体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涉及
法人或非
法人单位皆然。
除了单位本身以外,还需考虑
犯罪行为得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负责人。
最后,在主观意识方面,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仅能由存在直接故意的因素构成,而不必具备明确的
犯罪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