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夫妇在三个月内终结其婚姻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将不再予以返还。然而,的确存在两大例外状况,即一方面是指双方自结婚之后,实际上未曾有过共同居住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是记载着由于给予彩礼所引发的给予者的生活困难的理由之下。在此类两个情节之中,即便当事人间已建立了婚姻关系,在离婚之后仍然需要实现彩礼的退还。尽管符合返回彩礼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彩礼能够完整的退回。人民法院在裁决确定退还金额时,往往会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物的利用状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从而适当调整退还的比例。关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确实未能共同生活"的彩礼退还问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1)当双方确实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无共同生活的历史记录,应退还彩礼。(2)若夫妻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短暂地经历了共同生活,那么应当结合生活的时间频率、彩礼构成、彩礼金额、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退还。在双方均未举办婚礼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归还彩礼。至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退还问题,有如下几个重点需关注:(1)在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曾有同居生活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有时甚至可能全额退还。(2)假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存在同居生活的经历,如果仅仅基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由而简单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对于女方而言,这显然是欠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孩子、财产使用情况、彩礼金额以及当地的习俗习惯等多种元素来决定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精确数额。也就是说,在支付彩礼之后,即便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有可能无需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