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者开启了他们的
欺诈策略,那么这便标志着诈骗罪的正式开始;
若是他们为了转化
违法犯罪所得,故意
伪造相关证件,那便属于诈骗罪的预备阶段。
然而,
行为人若是在采取诈骗行动之后,未能成功让受害者产生误解,又或者虽然成功让对方产生误解却未实际侵占任何财产,我们可以称之为
诈骗未遂。
我们发现,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常常会利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比如制造和使用
虚假的文件、证件、印章等进行欺诈。
在此情况下,一般会依照“从重从严”的
处罚原则执行,除非法律另外有特殊规定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在执行
欺诈行为过程中,通过多次欺骗同一个人获得了多笔财产,那么仅构成一项单独的诈骗罪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