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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呢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疏失之间的区别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一)客观行动特点有所差异。
相较于工作疏失,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履行其自身职责义务时态度敷衍;
然而,在工作疏失的情况下,行为者会尽心尽力地执行其职责所在。
(二)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起因亦呈现出显著差异。
玩忽职守罪通常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工作规定和规章制度,表现出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对待本职工作极为不负责任等因素,从而导致国家及民众利益受到沉重损害。
相反的,工作疏失则往往源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备、相关政策界定不够明确、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同时还可能因为国家工作者的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有限、工作经验匮乏等原因,导致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计划欠妥当、措施不当、方法运用不恰当,进而在积极推行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较大偏差,最终酿成国家及民众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的后果。《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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