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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到逮捕的时间具体是多少

根据我国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员,假如认为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必须于十四天内做出。
然而,在极为不得已的情况下,逮捕的决定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只能延长一至三个工作日。
同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截止前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
除此之外,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还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即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时,应该在拘留期限截止前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
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这个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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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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