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
担保方式之中,
抵押、
质押、留置以及
定金被列为了主要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作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意味着其使用不必遵循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依据法律相关条款来实施。
而其余四种担保形式则需要经过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合约的形式加以约定。
其中,
保证是针对借款关系中的一类特殊性例证,其具体含义为:
当
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
债务时,保
证人承诺按照先前约定的内容负责患者偿还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抵押,则是
借款人或者第三方不转移对所持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此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当发生债务人未能按期
偿还贷款的情况时,
债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选择通过评估这些财产的价值后作为返还
抵押物的代价,或者直接进行拍卖处理,并以所得的款项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至于质押,其核心在于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将他们拥有的动产或权利证书交给债权人,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抵押。
同样的,当债务状况恶化致使还款无法按计划完成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这些动产或权利进行估价,或者进行拍卖,从中获取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
补偿金。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定金。
定金通常在合同制定或执行前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以此表示交易双方对于
合同效力的拥护与遵守。
向对方支
付定金的一方向称为定金给付方,而接受定金的另一方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