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
商标权所有人因
商标侵权问题而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害时,方有理由向
侵权者施以
惩罚性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在此对
商标进行详细阐释。
商标乃指商品生产商、经销商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服务提供者于提供之服务中所采用的显著性标识,旨在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它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立体标志、颜色搭配及声音等元素及其结合体,是近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存在。
其次,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补偿额计算方式如下:
1.补偿数额应依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衡量,则可参照侵权人通过
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作为参考标准;
若仍无法确立,那么就得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一定倍数来合理估量。
2.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可适度提高
赔偿额,范围在上述方法所得数额的一倍至五倍之间。
此种
赔偿金额应涵盖权利人为对抗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法必要成本。
3.针对权利人因侵权所承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从侵权中获益情况、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的情形,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判断,并可判给五百万元以下的
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
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
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