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环境污染而引发的
侵权争议,
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特别是对于某些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若给受害方带来严重后果,则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惩罚型
赔偿。
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认定,参考以下几点:
第一,当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产生纷争时,行为人有义务就法律规定的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及其实施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第二,如果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则责任的大小会依据众多因素综合判断,如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影响等等。
若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以下各项损失和费用,例如在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至修复完毕期间,由于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所花费的成本;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以及为避免损害进一步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若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发现侵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所需费用将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针对污染环境并导致人身或财产伤害的事故,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
法规的污染环境行为;
其次,有污染环境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出现;
最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备明确的因果关系。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已有诸多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违反这些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须依法面临
赔偿责任。
至于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性质,既包括对人身健康的损害,也涵盖了对财产利益的损害。
例如,某些人可能因环境污染而罹患疾病甚至不幸离世,农作物可能因为环境污染而减产乃至绝收。
因此,只有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负有相应的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