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期内的罪犯,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任意一种情况,都可暂时享受
监外执行的优待: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内外医疗治疗的;
2.女方处于妊娠期或是正在给未满周岁孩子喂哺母乳的妇女;
3.由于身体残疾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但实行暂时性的监外执行不会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罪犯。
倘若被判给予无期
徒刑的罪犯,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二点,同样可申请暂缓实施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或是有自我伤害行为倾向的罪犯,则不会得到允许进入
保释就医的程序。
如若罪犯确实病情非常严重,且必须要进行康复治疗,则应该由我国省级人民政府指派的医院做出权威的诊断并开出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档,在执行之前,所有关于暂缓监外执行的请求和决策权都由人
民法院进行承接与执行;
而后,在交付执行之后,由监狱或看守所在适当的时间向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设立于城市的一级以上的公安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实行暂缓监外执行。
另外,当这些在狱外候审的罪犯在候审期间涉及到
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在法律上有责任对其
立案调查,但暂不曾立案的话,人民检察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