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启动项目征收事项立项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前期准备阶段的全面调查了解及详细数据收集工作;
2.下一步是由
房屋征收部门立足实际情况,精心拟制出公平合理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
征收补偿方案,并向所属县区政府提交审批研究;
3.紧接着需要对涉及到的拟征
收房产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登记并将详细情况公之于众,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针对存在的未经登记确认和备案的建筑物,相关部门需进行深入地实地调查、明确其历史背景以及现有状况后展开妥善处理;
5.随后政府部门将组织专家团队对此前的补偿方案进行严谨的研讨认证,并且尽可能广泛地征集公众意见采纳其中合理部分,整个征求意见期不应低于30天(必要时可考虑举行被征收者和公众代表参与的
听证会);
6.当县、区两级政府充分参考听取了公众意见及其反馈后,在重新修订、精修完善、进一步提高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公布新的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实施过程中不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7.最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
法规做出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但若涉及到数量繁多的被征收人,则应经过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的集体商讨,以便作出更为慎重、周全的决策;
8.紧接着要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同时确保相关信息传达给每位被征收人,做好详细具体的解释说明工作;
9.待到所有被征收人选定自己信任的征收评估机构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各被征收方严肃履行协议条款,如遇双方僵持不下情况,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拍板补偿决定,随后依据法律规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所涉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10.再倘若个别被征收人对这个补偿决定产生异议,他们可以依法另行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11.如果直到法定期限截止仍未执行补偿决定或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或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12.这个环节主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
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希望可以让各方都能理性对待,并且通过有效沟通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