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助信息
犯罪行为是否会在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中同时予以
逮捕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这类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因其产生的影响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在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中同时展开调查与处理。
然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时间点或区域内实现了
立案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无论怎样,侦查部门都会在这个过程中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每个案件只被立案一次即可。
以下是具体原因及处置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基于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
管辖原则,
刑事案件一经发现便有权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因此,犯罪行为源头所在地或事件最终后果所涉及的自然地域都能作为管辖的依据。
其次,同一
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现场以及犯罪后果所涉及的自然地域的侦查机构同时立案调查并无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侦查机构会展开公正和透明的协同调查。
最后,如果发生重复立案的情形,通常会由率先展开调查处理的侦查机构进一步推进案件的调查工作,而另一方则需要将相关文件材料转交至已展开调查的侦查机构继续跟进处理。
倘若两边对于涉案人员的
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均不愿采取先前提到的双方法定相应规则,此时则应由监管他们的共同主管部门定夺。
该主管部门有权裁决由哪一家侦查机构继续开展调查工作,或者直接指定另外一个侦查机构进行新的立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