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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认定表现形式包括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所谓的"过失",即是指一方向对方侵犯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及普遍人所秉持的道德规范,甚至实施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对方遭受各种程度的伤害。
对于这类行为的具体体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就是所谓的“不贞行为”。
我们在这里提到的"不贞行为"主要指的是在已婚情况下,一方与他人发展出不当感情关系,包括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等。
其次,是我们经常听到的"重婚行为"。
再者,某些恶劣习惯也会被视为个人的"过失"之一。
例如,过度饮酒、吸食毒品以及从事赌博活动等。
只有当这些恶劣习惯反复出现且无法改变时,才能作为判断离婚以及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
然后是我们常说的"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束缚、残害等手段,强制限制家庭成员的行动自由,并给他们带来严重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
最后,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种“过错”形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虐待",是指通过打骂、不给食物、女儿治疗等手段,摧毁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承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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