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当
借款人为所签署的贷款协议中的
债务债务不履行时,其
担保人就必须负起责任,偿还该项欠债给
债权人。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签订
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当
贷款人未能按照贷款协议按时还清债务时,那么这名担保人就要对债务负责,并肩负起
保证责任,这种情况称之为一般
保证性质。
若担保人遭遇上述一般保证事项,且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的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或
仲裁审理,并且在对借款人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偿清贷款债务之前,这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对方承担起任何保证责任。
但以下这几种情况是例外的:
首先,若借款人消失不见,且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借款人所属的企业破产案;
再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出足够的
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财产足以付清所有债务,或者已经失去还款能力;
最后,除非担保人意外地书面声明放弃了本条文所述的这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