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尚未构成
犯罪的事件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
若确已构成犯罪,便需承担
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述任意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
口头警告处理;
倘若情况严重,其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处以对公证机构最高金额达一万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以及对公证员最高金额达一千元人民币至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还可能给予他们最短期限三个月最长周期六个月以内的停止执业的惩戒措施;
由此而产生的
违法所得亦将被没收。
以下是常见的情节:
(一)运用不正当手段互相攻击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
回扣、
佣金等方式来争夺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公证费用的;
(三)同时出任两个以上公证机构职务的;
(四)从事有薪水的兼职工作的;
(五)为自己及其
近亲亲属承办公证业务或者与其有
利益冲突的公证事务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严厉处罚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证法》的第四十二条,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同样存在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行为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给予更严格的谴责和处罚:
场所将被受到告诫,
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处以对公证机构最高金额达二万元人民币至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且可能会做出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的停业整顿
处理决定;
对公证员将会受到
警告处分,并可能被处以最高金额达二千元人民币至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会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不允许其执业的惩戒措施。
如有违法所得,也将予以没收;
危害严重到需要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相关人员就必须依法接受法庭审理。
特别要指出的是,因
故意犯罪或者职责失误导致的
刑事犯罪,对应的公证员执业证书须予以吊销。
已经被吊销了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士,根据法定条件他们仍可担任
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但其资格仅限于作为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全程
监护人or近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