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
债权人应积极向各级法院提交诉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提
起诉讼之时,需提供完整且确凿的借贷凭证材料作为依据,以便法院能予以合理审理并及时予以
立案处理。若
债务人下落不明,所在区域法院将依法借助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被告按时出庭应诉。
3.若借债事项存在
连带责任的
担保人,则可依法将其纳入被告范围,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仅为普通责任保
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已决裁判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履行相应的
保证责任。
4.在司法实践中,经权利人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被广泛使用,顾名思义,这是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或者防止财产出现流失,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实施限制其出售或转让等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公民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诸
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成为失踪人员。法律明确规定,失踪人员的财产将交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亲戚朋友进行管理。同时,失踪人员所欠的
税费、
债务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也应由上述
法定代理人从其财产中进行清偿。《
民法典》
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