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存在
犯罪嫌疑及可能涉及到什么样的罪行,需要紧密参照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剖析。如果行为人抱有通过发
起诉讼以非法手段实际掌控他人物品的明确意图,则此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种
欺诈形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真实情况进行虚构掩盖的行为,并以此为契机,利用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受害者为他们根本不存在的
债务关系负责。在犯罪学原理中,这种欺诈手法被广泛地定义为“三角诈骗”。另外,如果行为人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4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财产,那么这个金额就足以构成
数额特别巨大罪犯的标准。然而,若
诉讼未能如愿获得成功,那么这只是
犯罪未遂而已。反之,若行为人有意协助一方
当事人伪造
证据材料,那么基于他们的动机和意图,行为人既有可能因参与诈骗(
共犯)而被控罪,同时更有可能因伪造证据材料而单独受到指控。若行为人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进行虚假诉讼活动,则他们无疑将陷入共同
涉嫌诈骗罪的困境;但如果他们仅仅是因为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欺骗,并没有谋取非法财务占有的意图,却仍然参与了伪造证据材料的行为,那么他们面临的可能就是伪造证据罪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