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遇到夫妻共同的
债务时,夫妻双方均承担相同份额的还款义务。
即便在
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示处理好了
夫妻财产的分配情况,
债权人仍然有权就
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主张。
在此前提下,如果一方已就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却又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另一方应该负担同样的债务,那么这一请求将受到人
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中的
还贷约定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然而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主要概括如下几类:
(1)夫妻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比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所引起的债务;
建设、装修共住房屋所引发的债务;
以及为支付任何一方医疗所必需的费用导致的债务等等。
(2)夫妻一方或另一方因为履行
法律定义的
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
(3)用于支付双方学习、培训费用所引发的债务;
夫妻在正当地参加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以及适当的社会交往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为支付适当的社会交往开支所引发的债务亦归于此类。
(4)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或分给配偶共享时产生的债务亦界定于此范围内。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未能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共享,则此时一方向外所负的债务便不再包含于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另外,若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其无直接
抚养义务的
近亲或朋友,而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此类;
同样地,一方在未经对方认可的情况下自资自行开展经营活动,然而这些活动的盈利并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的所需开支,此类债务亦不属此范畴内;
当然,还有那些因个人
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债务,以及婚后一方为了实现个人私欲虽really与共同生活无关却产生了债务等,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中所引发的债务,以及他人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晓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债务,第三人均无法以此来
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
清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