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倘若被执行方未能践行早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内容,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敦促法院将被执行者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
在接到此类申请后,法院必须在15天内作出裁定,明确是否应将
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之中。
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人
民法院应当毫不犹豫地将其收录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罚措施:
首先,被执行人具有切实的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被执行人采用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或威胁手段等方式来阻碍、对抗执法流程;
再者,被执行人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是藏匿、挪动资产等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也可能违反应有的消费限制令;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是,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充足且有效的
担保,或者被执行人已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为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
债务提供
保证,那么被执行人则不应该被纳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